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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土地使用權未登記有什麼法律後果?

欄目: 土地承包 / 發佈於: / 人氣:1.34W

我們都知道我國農村土地歸集體所有,農民只享有使用權,隨着外出務工人員的增加,農村大片土地出現了空閒的狀態,農村土地流轉也存在諸多限制,因此他人承包的土地時並未進行農村使用權流轉登記,那麼集體土地使用權未登記有什麼法律後果?接下來小編就爲大家介紹一下。

集體土地使用權未登記有什麼法律後果?

關於集體土地使用權的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併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根據這一規定,農民集體土地的使用權,原則上不允許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只有一種情形可以例外,就是對於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併等原因使土地使用權發生轉移的情形。這種情形是指鄉鎮企業破產、兼併,企業的資產(包括廠房等)發生轉移而導致土地使用權發生轉移。如果土地上沒有建築物等設施,集體土地的使用權將不允許轉讓,也不得轉讓用於非農業建設。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9條規定:“城市規劃區內的集體所有的土地,經依法徵用轉爲國有土地後,該幅國有土地的使用權方可有償出讓。

《關於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若干意見》明確規定,“對於借戶籍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透過‘村改居’等方式非經法定徵收程序將農民集體土地轉爲國有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非法出讓或出租集體土地用於非農業建設、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等違法用地,不得登記發證。對於不依法依規進行土地確權登記發證或登記簿規範造成嚴重後果的,嚴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這就是集體土地使用權未登記有什麼法律後果。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能否隨意轉讓買賣?集體土地使用權未經登記有什麼法律後果。《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6條規定:“依法改變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因依法轉讓地上建築物、構築物等附着物而導致土地使用權轉移的,必須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土地所有權、使用權變更登記。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變更自變更登記之日起生效。”根據這一規定,農村居民買賣、轉讓或者集成房屋後,必須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宅基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農村村民轉讓買賣的只有房屋,而不是宅基地,購買者需要使用房屋的支撐土地即宅基地的,需經宅基地所有權集體同意,報經有關人民政府批准,並對宅基地使用權按當地國家建設徵用標準給與補償後才能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依法轉讓地上建築物的,只變更土地使用權而不變更所有權。故辦理變更登記時,土地所有權仍屬原集體所有,不能變更爲國有或其他集體所有,變更登記的只是使用用權,有的地方在辦理類似的變更登記時,認爲只要集體同意,並對集體給與一定補償後就將土地所有權由原集體所有變更爲國家所有的做法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因爲要將集體所有土地轉爲國家所有,是有嚴格的法律程序的,必須按照國家建設徵用集體土地的報批程序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且徵地權只在縣級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於宅基地所有者的集體,應嚴格管好本集體所有的宅基地,不能讓村民以轉讓房屋的名義隨意轉讓宅基地,土地登記機關也不能對未經集體同意、未對集體土地使用權進行補償,擅自購買民房,並向購買宅基地的行爲進行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使違法行爲合法化。

以上就是關於集體土地使用權未登記有什麼法律後果的相關知識,我們知道農村土地流轉有很多限制,原則上不得轉讓集體土地非法出租出讓的,不得予以登記,但是集體土地使用權變更也存在着例外情形,關於集體土地使用權的相關問題,請關注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