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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年土地使用權哪些項目用地

欄目: 土地承包 / 發佈於: / 人氣:1.33W

一、40年土地使用權哪些項目用地?

40年土地使用權哪些項目用地

商、娛、旅等盈利性項目用地,土地使用年限爲40年。土地使用年限是指對合法取得的土地所享有的使用年限。住宅的土地使用年限爲70年,自取得該地的土地使用權之時算起。土地使用權包括對土地所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有限處分的權利。

根據我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2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居住用地70年;

工業用地50年;

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年限爲50年;

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

倉儲用地50年;

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二、土地使用權轉讓的限定條件是什麼?

首先,轉讓的土地使用權必須是出讓土地使用權。行政劃撥土地使用權可以進入轉讓市場,但在進入前,必須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將劃撥土地使用權轉換爲出讓土地使用權後方可進入轉讓市場。

其次,土地使用權轉讓必須符合出讓合同或法律規定的轉讓條件。《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9條規定,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轉讓房地產,應當符合:

(1)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2)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於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25%以上,屬於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另外,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

土地都是有使用的期限,不同的土地性質使用的年限也是不同的,土地使用權年限是政府以拍賣,招標,協議的方式,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權期滿後,土地使用者可申請續用,如果不符和由政府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