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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超過兩年的違建就合法了嗎

欄目: 拆遷安置 / 發佈於: / 人氣:2.75W

在實際徵收拆遷過程中,由於徵收單位與被徵收人遲遲無法達成協議,而很多集體土地上的房屋由於建設年限較久,且城鄉規劃部門缺乏監管的情況等歷史原因,並未取得相關規劃許可檔案或者土地證等檔案,徵收單位爲加快拆遷進程,逼迫被徵收人簽字,便向被徵收人出具違法建設通知,要求被徵收人限期自行拆除違法建築。晏清律師代理的案件中便有很多類似的情況。

期限超過兩年的違建就合法了嗎

在最近代理的案件中,當事人一家一直生活在原有宅基地上並建設房屋,但中間有翻建重修,由於當事人與徵收單位一直無法就徵收拆遷補償達成一致協議。後鎮執法局便向當事人下發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告知當事人房屋爲違建,擬對當事人進行行政處罰,要求當事人限期自行拆除違法建築。此案進展過程中,晏清律師自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法院判例對其先行展開聽證申請,並幫助當事人維護合法權益。

在與當事人交流的過程中,當事人對晏清律師講:違章建築2年內不處罰,就被默認合法了,所以我們這應當是合法建築!晏清律師一愣,趕緊查詢相關法律法規,確認當事人說出此話的依據。原來當事人之所以說出此話是因爲:根據《行政處罰法》第36條第一款的規定,“違法行爲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當事人便是根據上述規定粗略地聽信謠言:認爲房屋雖然沒有取得相關證件,但建成2年內沒有被處罰就說明合法了,所以房屋是合法建築。晏清律師在此澄清:以上說法是完全錯誤的。因爲根據《行政處罰法》第36條最後一款的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爲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爲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爲終了之日起計算。”違章建築只要一直存在,未被摧毀的,那它的違法行爲就是持續的,只有違章建築不存在後,方能計算2年時效,而不是從違章建築建成之日起計算,否則會造成很多人不顧違法建築的風險,隨意圈地,建設違章建築,只要兩年內不被發現即可。這樣勢必會導致違章建築過多,影響城鄉規劃正常管理。

因此,很多涉及拆遷的相關傳言,被徵收人不能盲目信服,並將其作爲自己維權的依據,否則只能是竹籃打水一場空,無法得到合理的補償。遇到拆遷相關問題時,應當注意及時找尋專業的拆遷律師等進行諮詢,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