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一)貨幣補償
補償補助總款=被徵收房屋價值補償 搬遷費 臨時安置費 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 外遷補助費 其他補助費
(二)房屋產權調換
1、產權調換房屋
產權調換房屋爲期房,臨時安置期限爲36個月。安置房a區房屋爲普通商品房,安置房b區房屋爲“按經濟適用住房管理”的商品房。
2、補償補助總款
補償補助總款=被徵收房屋價值補償 搬遷費 臨時安置費 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 其他補助費
3、產權調換房屋面積
被徵收人可選購的產權調換房屋面積爲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 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的0.2倍 10建築平方米,其中:
(1)如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的0.2倍部分小於10平方米,則按10平方米計算;
(2)徵收範圍內同一人或夫妻有兩處及以上房屋的,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合併計算,10建築平方米只享有一次;
(3)當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 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的0.2倍 10建築平方米小於產權調換房屋最小戶型面積,允許購買本項目產權調換房屋最小戶型。
4、產權調換房屋購買價格
(1)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的0.2倍和10建築平方米部分,在簽約期限內按照優惠價格4500元/建築平方米購買,在簽約期限屆滿後,按照7000元/建築平方米購買;
(2)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部分按本項目基準價格購買;
(3)超出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 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的0.2倍 10建築平方米的部分,按照本項目標準房地產價格購買。
5、選房順序
本着“先簽約先選房”的原則,被徵收人可自願選擇安置房a區、b區產權調換房屋。
(三)被徵收房屋價值、標準房地產價格、基準價格
1、被徵收房屋價值
被徵收房屋價值=[(基準價格×k 被徵收房屋重置成新價)×因素修正係數]×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 被徵收房屋設備、裝修及附屬物價格
k爲容積率修正係數。
被徵收房屋價值補償以本項目公開選定的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2、標準房地產價格、基準價格
(四)搬遷費、臨時安置費、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外遷補助費
1、搬遷費
搬遷費按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計算,選擇貨幣補償的,標準爲40元/平方米;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標準爲80元/平方米。
2、臨時安置費
選擇貨幣補償的,以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爲基數,一次性發放4個月的臨時安置費,標準爲90元/月/平方米。
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被徵收人自行週轉。簽約期限內簽約並按協議約定時間搬遷交房的,以被徵收人選擇產權調換房屋的居室套型爲基數,一次性發放40個月的臨時安置費;簽約期限後簽約並搬遷交房的,臨時安置費逐月核減。
如臨時安置期限屆滿,產權調換房屋不能交付的,按屆時的房屋租賃市場價格重新覈定臨時安置費補償標準,繼續發放臨時安置費,直至產權調換房屋交付之日。
3、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
被徵收房屋符合下列條件的,給予被徵收人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1)被徵收房屋具有房屋權屬證明或者經有關部門認定爲合法建築;
(2)有合法、有效的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且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上載明的住所(營業場所)爲被徵收房屋;
(3)已辦理稅務登記並具有納稅憑證。
4、外遷補助費
選擇貨幣補償的,按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給予外遷補助費,標準爲4000元/平方米。
(五)其他補助費
棚戶區改造拆遷進行賠償可以透過不同的方式進行賠償,按照不同的實際情況,可以選擇不同的賠償的方式進行補償,包括外遷的補助費還有臨時的安置費,搬遷費還有其他的補助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