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析:有限公司破產時其債務應當由公司的全部財產承擔。
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責任,所以股東只要按照規定足額出資的,對
公司債務不承擔
償還責任。
破產,是指
債務人因不能償債或者資不抵債時,由債權人或債務人訴請法院宣告破產並依破產程序償還債務的一種
法律制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帳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進階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