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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侵佔罪50萬判幾年

欄目: 債務債權 / 發佈於: / 人氣:2.77W
債務侵佔罪50萬判幾年

職務侵佔罪侵犯的對象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物,包括動產和不動產所謂“動產”,不僅指已在公司、企業、其他單位佔有、管理之下的錢財(包括人民幣、外幣、有價證券等),而且也包括本單位有權佔有而未佔有的財物,如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擁有的債權。就財物的形態而言,犯罪對象包括有形物和無形物,如廠房、電力、煤氣、天然氣、工業產權,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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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佔罪判幾年


犯本罪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此罪的犯罪主體只能是自然人,即已滿16週歲並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也就是說單位是不能構成此罪的。值得注意的是,無論是代爲保管之物還是遺忘物以及埋藏物都必須是他人的財物。所謂他人,在這裏僅指公民個人,不包括國家或單位。國家、單位之物基於委託或其他原因而由他人代管的,行爲人如果非法佔爲己有,則應構成貪污罪或者職務侵佔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