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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違約情況是什麼?

欄目: 債務債權 / 發佈於: / 人氣:8.95K

一、借款合同違約情況是什麼?

借款合同違約情況是什麼?

1、借款合同違約情況是沒有按照合同當中履行自身的義務或者是雖然履行的義務,但是履行的義務不符合合同約定。借款合同裏的違約責任可以是支付違約金、要求違約一方繼續承擔履行借款合同的責任等。

根據《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三條【違約損害賠償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2、若約定的違約條款是支付違約金,需要遵守以下規定

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是以不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爲限。

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1)既未約定借期內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參照當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計算的利息承擔逾期還款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2)約定了借期內利率但是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利率支付資金佔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併主張,但是總計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二、民間借貸合同成立時沒有約定利息後期可以要求支付利息嗎?

民間借貸合同成立時沒有約定利息後期不可以要求支付利息。

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爲沒有利息。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爲沒有利息。

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除自然人之間借貸的外,借貸雙方對借貸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並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報價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是屬於比較常見的,但是因爲這樣的一種借款合同,導致雙方當事人產生一些糾紛到人民法院來進行起訴的現象也是比較多的,所以提醒大家注意在簽訂借款合同的時候一定要約定一個違約條款,這樣如果存在着違約的話,就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