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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況下保證擔保的範圍有哪些

欄目: 民間借貸 / 發佈於: / 人氣:6.94K
一般情況下保證擔保的範圍有哪些

一、一般情況下保證擔保的範圍有哪些

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

擔保人的保證期限是6個月,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約定。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

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爲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爲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二、保證擔保和保證保險的區別是什麼

保證擔保和保證保險的區別體現在六個方面:

(一)合同內容不同

1、保證擔保的合同內容

保證擔保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一種法定擔保形式。保證合同作爲保證擔保的法律形式,是以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作爲合同的核心內容。

2、保證保險的合同內容

保證保險作爲一種保險手段,是以轉嫁被保險人即債權人所面臨的投保人即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的風險爲目的的一種保險。保證保險合同是以經營信用風險爲合同的主要內容。

(二)合同主體不同

1、保證擔保的合同主體

涉及保證合同的法律主體是債權人、債務人和保證人。

2、保證保險的合同主體

保證保險合同的主體包括投保人、被保險人和保險人。其中,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也就是債務人和債權人。

3、保證人履行保證責任無需對價條件;

保險人履行保險責任是以收取保險費爲前提,表現爲雙方有償的權利義務關係。

(三)合同性質不同

1、保證合同的合同性質

保證合同作爲購房借款合同即主合同的附屬合同,與主合同之間存在着主從關係。保證合同是以主合同的存在爲前提,它本身不能獨立存在。保證合同表現爲單務無償合同。

2、保證保險的合同性質

保證保險合同與主合同之間不具有主從關係,兩者處於並存關係。保險合同一經成立便產生獨立的權利義務關係。保證保險合同則屬於雙務有償合同。

(四)保證範圍不同

1、保證擔保的保證範圍

保證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失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範圍未做約定或約定不明確時,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2、保證保險的保證範圍

在保證保險合同中,被保險人履行保證保險責任僅限於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金額限度內的貸款本金和利息,對於違約金、逾期利息、罰息等等均不屬於賠償範圍。

(五)保證程度不同

1、當債權人向保證人請求履行保證責任時,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經審判或仲裁併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保證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取決於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即投保人未能按期履行約定的還款責任事實是否發生。

2、除了法律或保證合同另有約定外,保證人一般沒有實體法上的免責事由。

保險人在履行賠償義務時,對合同約定的免責事項如戰爭、行政或執法行爲以及被保險人未對投保人作資信調查等情況均可免除保險責任。

(六)適用法律不同

1、保證擔保適用法律

作爲一種法定的擔保形式,處理保證擔保的法律關係應適用《民法典》的規定。

2、保證保險適用法律

保證保險作爲一種保險形式,其法律性質區別於保證擔保,不屬擔保的範疇。相應地,處理保證保險合同糾紛的法律依據應當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而不是《民法典》。因此,除了合同雙方在條款中事先約定外,保險公司無權要求銀行必須先處置抵押物後才能行使索賠權。

保證擔保的範圍包含了有利息、違約金等相關費用,而保證保險的範圍只包含保險合同中約定的保險金額限度內的本金和利息,除了保證範圍不同以外,合同的性質、主體、保證程度等都是不一樣的。因此,兩者之間需要嚴格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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