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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貸轉化爲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怎麼辦?

欄目: 夫妻債務 / 發佈於: / 人氣:3.09W

一、房貸轉化爲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怎麼辦?

房貸轉化爲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怎麼辦?

按照《婚姻法》的規定,該房產屬於夫妻共有財產,由於貸款尚未還清,尚未還清的貸款屬於夫妻雙方共同債務,應共同承擔。如果雙方都想要房產,可以對房屋競價,房屋產權歸價高者得。獲得產權一方補償另一方一半的競價款。並從競價款中扣除銀行欠款的一半,最後由得房者獨立承擔對銀行償還貸款。

1、夫妻婚前債務

《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三條規定: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因此婚前債務原則上屬於個人債務,由債務人個人承擔,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家庭共同生活的應當按照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2、夫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所負債務

《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爲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由此可以看出離婚時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屬於法定的共同債務,應由夫妻雙方承擔償還義務,如果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由法院判決確定各自的承擔比例,但需要指出的是此處的協議清償和判決承擔只對夫妻之間產生約束力,不能對抗第三人。換言之債務人起訴要求償債義務,仍然要按照共同債務處理,夫妻中實際承擔還款義務一方有權要求另一方按協議或法院判決分擔相應份額。

3、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產生的債務

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爲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4、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綜上所述,婚姻法規定,離婚時,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夫妻雙方應當共同償還。夫妻雙方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雙方可以協議清償;夫妻雙方協議不成時,可以起訴人民法院判決,婚前債務屬於個人債務,由個人承擔,如果債務是用於家庭共同生活的,應當按照夫妻共同債務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