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法律生活 法律職場 糾紛問題 法律經濟 律師解答 合同範本 法律科普 其他法律

婚前按揭房產在離婚時的歸屬問題

欄目: 夫妻債務 / 發佈於: / 人氣:2.29W

關於夫妻離婚時財產分割問題中,房產的分割是一個主要的爭議事項。根居房產的狀態,可能存在婚前按揭房產的情形。對於婚前按揭房產的情形,在離婚時房產分割怎麼確定?本站小編在下文中爲您解答。

婚前按揭房產在離婚時的歸屬問題

婚前按揭房產在離婚時的歸屬問題

1、夫妻一方婚前支付了部分房款,婚後共同還貸,或一方用個人財產還貸,離婚時,尚未取得房屋產權證。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1條規定,離婚時尚未取得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當事人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進行財產分割時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當事人如果有爭議,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此,對於離婚時未取得房屋產權的,對於房產法院是不予分割的。

2、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按揭購買房屋並按揭貸款,婚前取得產權並登記在自己名下,該房屋屬於個人財產,同樣的,按揭貸款爲個人債務。婚後配偶一方參與清償貸款,並不改變該房屋爲個人財產的性質,因此,在離婚分割財產時,該房屋爲個人財產,剩餘未歸還的債務爲個人債務,對已歸還的貸款中屬於配偶一方清償的部分,應當予以返還。需要指出的是:共同還貸部分,不論是由一方用個人工資還貸,還是用雙方工資還貸,均應認定爲是夫妻共同還貸。如果購房方確能證實,其還貸資金來源於個人婚前財產,那麼該房屋就是個人財產,另一方無權分割。

3、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按揭購買房屋並按揭貸款,婚後取得產權並登記在自己名下,該房屋仍屬於個人財產。雖然對於此種情形下房屋屬於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爭議很大,但筆者認爲,確定同財產不僅要看它產生的時間,還要考察其與原權利的關係。婚前個人權利與其它權利一樣,都是經濟利益在法律上的表現,該利益已在婚前產生,其在婚後改變爲有形財產或另一種權利,只是表現形式不同,其本質並未改變,因而仍然是個人財產。我國澳門地區民法典對此提供了的益的啓示,按其規定,因結婚前之個人權利而取得之財產即使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也不屬於共同財產(第1584條)。其第1585條具體列舉出以下幾種情形:(1)因對在上述日期(結婚日)前已存在但在該日期後分割之末清算財產擁有權利而取得之財產;(2)取得時效所根據之佔有在上述日期前已開始者,透過此時效之完成而取得之財產:(3)在上述日期前以保留所有權之買賣形式買入之財產;(4)優先權所根據之狀況在上述日期前已存在者,透過行使此權利而取得之財產。因此,此得情形下,房屋應屬於個人財產,其分割方式見2.

4、對於產權證登記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證據證明婚前購房時,其也共同出資的,在離婚分割財產時,該房屋仍爲產權證登記人的個人財產,剩餘未還的債務爲其個人債務,但對首付款和已歸還的貸款中屬於配偶一方出資和清償的部分,應當予以返還。

5、對於產權證登記在一方名下,配偶方有證據證明婚前購房時其也共同出資,且同時有證據證明其婚前是基於雙方均認可所購房屋爲共同所有的前提下進行出資的,則雖然該房產登記在一方名下,仍應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應按共同財產的分割原則進行處理,同樣的,其按揭貸款債務爲共同債務。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產時,可參考當時的出資比例對房產進行分割,而不是平分房屋。

6、對於婚前一方出資以雙方名義購買的房產的處理

對此問題,在我國房屋作爲不動產,實行的是登記公示制度,即產權人以有權登記的縣級以上房地產行政主管機關的登記爲準。在沒有證據證明登記錯誤或登記時存在脅迫、欺詐的情況下,房屋應推定爲二人共同所有。按揭貸款屬於二人共同債務。司法實踐中一般都會按照產權證上記載的份額支援其提出的財產分割請求。

相信你看了上文的內容對於婚前按揭房產在離婚時的歸屬有了進一步的認識。關於夫妻房產的具體分割辦法,如果你需要了解的,歡迎諮詢本站網站的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