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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法官比較熟悉開庭時法官是否必須迴避

欄目: 行政訴訟律師解答 / 發佈於: / 人氣:2.44W

自行迴避又稱主動迴避,是指具有法定迴避情形之一的有關辦案人員自行要求迴避。
法官作爲審判人員,當與案件當事人或其近親屬關係密切、有利害關係時應當自行迴避。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跟法官比較熟悉開庭時法官是否必須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