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複議中止的事由有哪些?
《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規定,行政複議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影響行政複議案件審理的,行政複議中止:
(一)作爲申請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親屬尚未確定是否參加行政複議的。
(二)作爲申請人的自然人喪失參加行政複議的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蔘加行政複議的。
(三)作爲申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作爲申請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蹤的。
(五)申請人、被申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參加行政複議的。
(六)案件涉及法律適用問題,需要有權機關作出解釋或者確認的。
(七)案件審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審理結果爲依據,而其他案件尚未審結的。
(八)其他需要中止行政複議的情形。行政複議中止的原因消除後,應當及時恢復行政複議案件的審理。行政複議機構中止、恢復行政複議案件的審理,應當告知有關當事人。
二、行政機關行政複議範圍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複議:
(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認爲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六)認爲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七)認爲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徵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八)認爲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九)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卹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十一)認爲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爲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會導致行政複議中止的事情是很多的,如果必須要中止行政複議,行政複議機關也會通知當事人中止的原因。但行政複議只是暫時的中止,等到這些特定情形消失以後,還會繼續恢復行政複議案件的審理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