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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證據種類有哪些?

欄目: 行政複議 / 發佈於: / 人氣:3.02W

對於開店做生意的人來說,少不和政府相關部門打交道。如果對其做出的行政行爲不滿,我們可以依法向行政複議機關提出複議。這裏就需要我們提供相關證據,來證實政府部門行政行爲有錯,那麼行政複議證據種類有哪些?行政複議證據有何特點?下面我們借本站小編的這篇文章做個簡單學習瞭解。

行政複議證據種類有哪些?

一、行政複議證據種類有哪些?

行政複議的證據種類主要有物證、書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鑑定結論、勘驗筆錄。行政複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行政主體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爲,認爲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爲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複議機關提出複議申請,行政複議機關依法對該具體行政行爲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並做出行政複議決定的行政行爲。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透過行政救濟途徑解決行政爭議的一種方法。

行政複議是具有一定司法性因素的行政行爲。行政複議的司法性是指有行政複議權的行政機關借用法院審理案件的某些方式審查行政複議,即行政複議機關作爲第三人對行政機關和行政相對人之間的行政爭議進行審查並做出裁決。

二、行政複議證據有何特點?

行政複議證據既有一般性,也具有特殊性。作爲特殊的證據制度,行政複議有以下特點:

(1)舉證責任的分擔

行政複議案件的審理中,實行被申請人對具體行政行爲承擔舉證責任的舉證原則,即被申請人要在行政複議機關要求的時限內提供做出具體行政行爲所依據的事實和規範性檔案,不能提供的,就面臨着具體行政行爲被複議機關撤銷或確認爲違法、不當的危險

(2)證明要求

行政複議的證明要求集中在被申請人的具體行政行爲的合法性和適當性上,不同於行政訴訟的證明要求集中在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爲合法性上,也不同於民事訴訟的證明要求側重於原被告雙方當事人主張的合法性上。

(3)證據的收集

在複議過程中,被申請人不得自行向申請人和其他有關組織或個人收集證據,即行政複議中的證據限於具體行政行爲做出以前收集到的證據。根據“先取證,後裁決”的原則,行政機關在做出具體行政行爲以前必須收集到足夠的證據。做出具體的行政行爲以後,不能再收集證據,否則複議機關不予採納。因爲做出具體行政行爲後再收集證據意味着具體行政行爲是在沒有足夠證據的情況下做出的,是不合法的理應加以撤銷。

綜上所述,我們在申請行政複議的時候,要準備好相關證據。行政複議證據種類包括物證、書證、證人證言等。因爲證據是行政複議機構判斷行政行爲事實的關鍵憑證,所以我們要注意證據的收集,並承諾提交的證據真實可靠,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焦作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