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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毆打行爲怎麼認定的

欄目: 刑事犯罪辯護律師解答 / 發佈於: / 人氣:1.24W

具有毆打、侮辱情節,指爲實行非法拘禁而在拘禁過程中進行毆打或侮辱。作爲非法拘禁罪嚴重情況的毆打、侮辱是否包括毆打、侮辱行爲獨立構成犯罪的情形,應當包括輕傷罪和侮辱罪在內,但是不應包括重傷害的故意傷害罪在內,對於過失造成重傷的,應適用非法拘禁罪的加重結果犯之法定刑;故意造成重傷的,則以故意傷害罪論處。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爲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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