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訴法見證人資格具體是怎麼規定的?
一般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資格做見證人,但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見證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二條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
二、刑事案件的證據種類有哪些?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三、刑事案件中不能做見證人的情形有哪些?
(一)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應辨別能力或者不能正確表達的人;
(二)與案件有利害關係,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人;
(三)行使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組織辨認等監察調查、刑事訴訟職權的監察、公安、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或者其聘用的人員。
四、刑事案件定罪證據需要符合哪些要求?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五、刑事案件中證人必須出庭作證的情形有哪些?
(1)法官認爲案情複雜、疑難(例如,不同證人說法不一致的案件,對是否屬於正當防衛在事實上有爭議的案件等),不通知證人出庭就無法查明案件主要事實的;
(2)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堅持作無罪辯護,且申請通知證人出庭的案件;
(3)控辯雙方對事實和證據分歧極大,且一方申請通知證人出庭的案件;
(4)被告人提出非法證據排除請求,且申請通知證人出庭的案件。
刑事案件當中的見證人其實就是指證人,事實上,雖然證人證言也屬於證據種類,但是證人證言或者犯罪嫌疑人的陳述都只是口供,我國法律制度明確規定對案件的偵辦是不能輕信口供的,法院也不會僅憑證人證言確定嫌疑人是否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