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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鑑定掛證是否具有一定的資格

欄目: 司法鑑定 / 發佈於: / 人氣:9.61K

司法鑑定掛證是否具有一定的資格

司法鑑定掛證是否具有一定的資格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可以申請登記從事司法鑑定業務:

(一)具有與所申請從事的司法鑑定業務相關的進階專業技術職稱;

(二)具有與所申請從事的司法鑑定業務相關的專業執業資格或者高等院校相關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從事相關工作五年以上;

(三)具有與所申請從事的司法鑑定業務相關工作十年以上經歷,具有較強的專業技能。

因故意犯罪或者職務過失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受過開除公職處分的,以及被撤銷鑑定人登記的人員,不得從事司法鑑定業務。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從事司法鑑定業務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業務範圍;

(二)有在業務範圍內進行司法鑑定所必需的儀器、設備;

(三)有在業務範圍內進行司法鑑定所必需的依法透過計量認證或者實驗室認可的檢測實驗室;

(四)每項司法鑑定業務有三名以上鑑定人。

交通事故鑑定人的權利義務

司法鑑定人權利:

1、有權瞭解與評定有關的案情和其他材料;

2、有權向當事人詢問與評定有關的問題;

3、有權依照醫學原則對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進行身體檢查和要求進行必要的特殊儀器檢查等4、有權因專門知識的限制或鑑定材料的不足而拒絕評定。

司法鑑定人義務:

1、全面、細緻、科學、客觀地對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進行檢驗和記錄;

2、正確及時地作出評定結論;

3、回答事故辦案機關所提出的與評定有關的問題;

4、保守案件祕密;

5、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回避原則的規定;

6、妥善保管提交評定的物品和材料。

司法鑑定在案件的處理中有着重要的作用,所以國家的審覈就會較爲嚴格,目的就是爲了讓當事人的利益維護有着實際上的意義,所以在有關證件上資格的獲取是自己進行此項事業的關鍵,因此自己要積極的關注相關的問題,進而有效的保證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