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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可以不做筆錄嗎

欄目: 刑事立案 / 發佈於: / 人氣:2.48W

受害人可以不做筆錄。受害人屬於證人,作爲公民有作證的義務,但同時也有拒絕作證的權利。如果不想追究責任,可以不做筆錄,公民享有沉默權,這是正當的行使公民的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九條,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對治安案件的調查,應當依法進行。嚴禁刑訊逼供或者採用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手段收集證據。 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證據不得作爲處罰的根據。

受害人可以不做筆錄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