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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認罪的具體規定是什麼

欄目: 刑事犯罪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3.01W

罪犯認罪的具體規定是什麼

其實零口供辦案的案例是鳳毛麟角的,這只是針對那些極其特殊的犯罪嫌疑人所採用的一種比較極端的方式,工作人員當然更願意看到的是犯罪嫌疑人主動認罪,可是這裏的主動認罪不等同於是工作人員用一些違規的操作誘騙當事人認罪的。那麼,罪犯認罪的具體規定是什麼?

一、罪犯認罪的具體規定是什麼?

人民法院在決定被告人認罪審理案件前,應當向被告人講明有關法律規定、認罪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確認被告人自願。

人民法院對決定適用被告人認罪審理的案件,應當書面通知人民檢察院、被告人及辯護人。

對於決定適用本意見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在開庭前可以閱卷。

對適用被告人認罪開庭審理的案件,合議庭應當在公訴人宣讀起訴書後,詢問被告人對被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的意見,覈實其是否自願認罪,是否知悉認罪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對於被告人自願認罪進行審理的,可以對具體審理方式作如下簡化:

(一)被告人可以不再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進行供述。

(二)公訴人、辯護人、審判人員對被告人的訊問、發問可以簡化或者省略。

(三)控辯雙方對無異議的證據,可以僅就證據的名稱及所證明的事項作出說明。合議庭經確認公訴人、被告人、辯護人無異議的,可以當庭予以認證。

對於合議庭認爲有必要調查覈實的證據,控辯雙方有異議的證據,或者控方、辯方要求出示、宣讀的證據,應當出示、宣讀,並進行質證。

(四)控辯雙方主要圍繞確定罪名、量刑及其它有爭議的問題進行辯論。

適用被告人認罪審理案件,應當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基本原則和程序,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切實保障被告人的訴訟權利。

人民法院對自願認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二、被告人認罪案件的適用範圍

被告人認罪案件是被告人對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實無異議,並自願認罪的第一審公訴案件。

對於指控被告人犯數罪的案件,對被告人認罪的部分。

下列案件不適用被告人認罪審理:

1、被告人系盲、聾、啞人的;

2、可能判處死刑的;

3、外國人犯罪的;

4、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5、被告人認罪但經審查認爲可能不構成犯罪的;

6、共同犯罪案件中,有的被告人不認罪或者不同意適用被告人認罪案件審理的;

7、其它不宜適用被告人認罪審理的案件。

由此可見,罪犯認罪是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自願承認自己的罪行的,罪犯認罪和大家在之前所理解的自首在某種程度上是相通的,可這種自願認罪是工作人員已經將當事人抓捕了以後,在訊問的過程當中沒有不配合的行爲,如果被告方已經自願認罪的話,在法庭辯論的過程當中,主要還是針對當事人有自願認罪的這一情節的量刑進行辯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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