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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劣藥罪的立案標準是怎麼樣的?

欄目: 刑事犯罪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2.08W

一、生產劣藥罪的立案標準是怎麼樣的?

生產劣藥罪的立案標準是怎麼樣的?

生產劣藥罪的立案標準,是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十八條規定,生產(包括配製)、銷售劣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人員輕傷、重傷或者死亡的;

(二)其他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

本條規定的"劣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藥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的藥品和按劣藥論處的藥品。

二、本罪與它罪的界限

1、本罪與過失銷售劣藥的界限

由於劣藥在市場中大量存在,以及銷售主體的多元化,所以因爲缺乏藥品專業知識和疏忽大意而造成的過失銷售劣藥的情況也相當普遍,但銷售劣藥罪只能由故意構成,所以,過失銷售劣藥即使造成了嚴危害結果,也不構成犯罪

2、本罪與生產、銷售僞劣產品罪的界限

本罪的犯罪對象與生產、銷售僞劣產品罪的犯罪對象存在從屬關係,因而易於混淆。但兩罪在犯罪客體、犯罪對象以及認定標準上存在着明顯的差別。生產、銷售劣藥,如果對人體健康未造成嚴重危害的,不構成生產、銷售劣藥罪,但如其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上,應構成生產、銷售僞劣產品罪。如果生產、銷售劣藥,既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其銷售金額又在5萬元以上,對此情況,即依照處刑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3、本罪與詐騙罪的界限

二者除犯罪主體不同外,在客觀方面也有所不同。生產、銷售劣藥罪在客觀上有生產、銷售行爲;而詐騙罪的行爲人利用欺騙的手段,把根本不具有藥品效能的物品當作藥品詐騙錢財,甚至不考慮其外觀和包裝。

4、本罪與生產、銷售假藥罪的界限

兩罪的區別在於:第一,犯罪對象不同。前者犯罪對象是劣藥;後者犯罪對象是假藥。第二,犯罪的客觀方面的認定標準不同。生產、銷售假藥罪只要有“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危險狀態就能成立;生產、銷售劣藥罪則須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才能成立。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對於生產劣藥罪的具體立案標準的認定情況,相關情況的處理,是需要根據上述法律規定來進行處理的,特別是對於劣藥的具體認定情況,是可以基於上述法律規定的程序來進行辦理的,避免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

Tags:立案 劣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