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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刑法對生產並銷售劣藥罪立案是怎麼規定的?

欄目: 刑事犯罪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9.93K

一、現行刑法對生產並銷售劣藥罪立案是怎麼規定的?

現行刑法對生產並銷售劣藥罪立案是怎麼規定的?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十八條規定:生產(包括配製)、銷售劣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人員輕傷、重傷或者死亡的;

(二)其他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

本條規定的“劣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藥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的藥品和按劣藥論處的藥品。

量刑標準是,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上述規定處罰。

二、生產、銷售劣藥罪的構成特徵

本罪犯罪客體是複雜客體,既包括國家對藥品的管理制度,又包括公民的健康權利。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行爲。所謂“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主要指造成用藥人殘疾或者其他嚴重後遺症,或因服用劣藥延誤治療,致使病情加劇而引起危害、死亡等嚴重後果。

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過失不能構成本罪。故意的內容分爲兩部分:一是行爲人明知其生產或銷售的是劣藥而且其生產或銷售劣藥的行爲可能會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結果;二是行爲人對上述危害結果的發生採取放任的心理態度,即本罪只能由間接故意構成。如果行爲人對嚴重危害的結果採取積極追求的態度,構成其他更爲嚴重的犯罪。從司法實踐中看,本罪大多具有牟取利益的目的,但法律沒有要求構成本罪必須以營利爲目的,所以無論出自何種目的,均不影響本罪的構成。

總之,現行刑法對於生產銷售劣藥罪的立案標準是,生產銷售劣藥,對病患造成惡劣影響,導致病人病情惡化或者無法得到及時有效的治療,使得病情延誤治療,從而健康受到嚴重損害的,最後輕傷、重傷甚至死亡的,都達到生產並銷售劣藥罪的立案標準,生產銷售劣藥環節的相關責任人將面臨相應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