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存疑不起訴一定要退補嗎?
1、作出存疑不起訴的決定需要退補。
根據《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作出提起公訴、不起訴或者撤銷案件的決定。
2、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爲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3、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查封、扣押、凍結。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二、存疑不起訴的條件是什麼?
1、存疑不起訴,又稱證據不足的不起訴。存疑不起訴是檢察機關對於經過補充偵查的案件,仍然認爲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作出的不起訴決定。
條件:
(1)案件已經經過了補充偵查。
(2)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
2、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爲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3、刑事訴訟程序應嚴格遵循“一事不再理”原則,生效的裁判或決定一經作出即具有既定力,除爲被告人之利益或特殊情形外,不能因同一事實對被告人再次起訴或審理。
其中“一事”是指,同一訴訟案件或者說同一被告人被指控的同一犯罪事實,不能因爲發現新證據就否定系“一事”。既然基於“一事”已經有發生效力的不起訴決定,意味着針對同一案件的刑事訴訟已經終止。故要想重新恢復刑事訴訟,就應當將原來的不起訴決定撤銷,將被不起訴人的身份轉變爲被告人。
對於公訴類型的刑事案件,一般需要由檢察院依法進行審查之後作出是否起訴的決定。對於第一次審查之後,發現刑事案件的證據不充足的,可以依法退回補充偵查,對於已經退回補充偵查兩次,依舊無法獲得充足證據的,那麼檢察院就需要作出不起訴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