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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放在押人員罪如何判刑

欄目: 刑事處罰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1.24W

私放在押人員罪如何判刑

一、私放在押人員罪如何判刑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如何正確認定私放在押人員罪

(一)罪與非罪

在監管工作中,因警惕性不高、警戒不嚴、管理鬆懈而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脫逃的,或者由於工作粗枝大葉、疏忽大意而錯放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這種情況一般屬於職務上的過錯,不構成犯罪,但是如果情節嚴重的,也可以玩忽職守罪論處。

(二)既遂與未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已經脫離了監管人或押解人監管的爲既遂。私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目的是爲了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擺脫司法機關和監管人員的控制,逃避法律制裁。因此,私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既遂與否,應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是否逃脫了監管機關和監管人員的控制爲標準。

如果是在監獄被私放的犯罪嫌疑人、被侍人、罪犯,雖已逃出監房,但在監獄的看管範圍內被抓獲的,屬於未遂;或者雖已逃出獄外,但被及時發覺,當場抓獲的,亦屬未遂。如果巳逃離監管機關和監管人員的控制範圍,應屬既遂。

(三)私放在押人員罪與徇私枉法罪的區別

1、犯罪客觀方面不同。犯本罪的司法工作人員主要是利用監管或押解罪犯的職務之便,非法將罪犯私自放走;而徇私枉法罪的行爲在客觀上則是利用立案、偵查、預審、起訴和審判的合法權力,徇私枉法,對明知是有罪的人,作出不予立案、起訴的決它或者無罪判決、裁定,包庇罪犯。

2、犯罪主體不同。本罪的主體主要是對罪犯負有監管、押解職責的司法工作人員;而徇私枉法罪的主體,則主要是對刑事案件有立案、偵查、預審、起訴或審判權的司法工作人員。

法律中規定,可以構成私放在押人員罪的主體主要就是負有監管職責的司法工作人員,也就是說此罪屬於特殊主體的犯罪,如果是一般人的話那是不能認定爲此罪的。而此罪的主觀方面就表現爲故意,即知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而故意將其非法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