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中規定挪用公款罪屬於自然人犯罪,而此時僅僅是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才能構成此罪,要是公司中的職員利用職權實施挪用資金的行爲,此時構成的就會是挪用資金罪。那我國對挪用公款罪判多久呢?下文中本站小編就來爲你做詳細解答。
一、挪用公款罪判多久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二、挪用公款可以判緩刑嗎
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貪污、受賄、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依法正確適用緩刑的若干規定》(1996年6月26日)規定,對下列挪用公款犯罪分子可不適用緩刑:
(1)犯罪行爲使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2)沒有退贓,無悔改表現的;
(3)犯罪動機、手段等情節惡劣,或將贓款用於走私、賭博等非法活動的;
(4)屬於共同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或有數罪的;
(5)曾因經濟違法犯罪行爲受過行政處分或刑事處罰的;
(6)犯罪涉及的財物屬於特定款物,情節嚴重的。
三、如何認定挪用公款罪
1、犯罪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主要是公共財產的所有權,同時在一定程度上也侵犯了國家的財經管理制度。
2、客觀要件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實施了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或者挪用數額較大的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或者挪用數額較大的公款超過三個月未還的行爲。其中包含三個要件:
(1)行爲人實施了挪用公款的行爲。即行爲人未經合法批准而擅自將公款移作他用。
(2)行爲人利用了職務之便。挪用公款的行爲是利用其主管、管理、經手公款的職務上的便利實施的。
(3)行爲人挪用的公款是歸個人使用的。所謂歸個人使用,既包括由挪用者本人使用,也包括由挪用者交給、借給他人使用。
根據本條之規定,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具體可包括以下三種情況:
(3.1)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這裏所說的非法活動是指挪用公款供個人或他人進行走私、賭博等違法犯罪活動。
(3.2)挪用公款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並且數額較大的。
(3.3)挪用公款歸個人用於上述非法活動、營利活動以外的用途,並且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
3、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行爲人明知是公款而故意挪作他用,其犯罪目的是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權。
4、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
我國《刑法》中對挪用公款罪的處罰其實也不算很輕,雖然不能對行爲人判處死刑,但最高也是無期徒刑,自然在被判無期徒刑的同時,是會對罪犯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只有在對主刑減刑之後,那麼剝奪政治權利也纔會相應的有一定的期限,就不再是剝奪終身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