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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能重新計算羈押期限

欄目: 刑事處罰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2.24W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條:

哪些情形能重新計算羈押期限

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應當對其身份進行調查,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是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爲的偵查取證。對於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確實無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起訴、審判。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二百二十二條 對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鑑定的期間不計入羈押期限和辦案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