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使用警械刑事責任有哪些?
非法使用警械需要承擔的刑事責任可能爲以下幾種:
(1)主刑
是對犯罪分子適用的主要刑罰方法,只能獨立適用,不能附加適用,對犯罪分子只能判一種主刑。主刑分爲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
(2)附加刑
是既可以獨立適用又可以附加適用的刑罰方法。即對同一犯罪行爲既可以在主刑之後判處一個或兩個以上的附加刑,也可以獨立判處一個或兩個以上的附加刑。附加刑分爲罰金、沒收財產。對犯罪的外國人,也可以獨立或者附加適用驅除出境。
二、怎樣使用警械纔是合法的?
1、公安民警依法執行下列任務,遇有違法犯罪行爲人可能脫逃、行兇、自殺、自傷或者有其他危險行爲的,可以使用手銬、腳鐐、警繩等約束性警械:
(1)抓獲違法犯罪行爲人的;
(2)執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審訊、拘傳、強制傳喚的;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2、對嚴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和本人的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使用約束帶或者警繩、手銬等約束性警械予以約束。
3、醉酒的人在醉酒狀態中,對本人有危險或者對他人的人身、財產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脅的,應當對其使用約束帶或者警繩等約束至酒醒,但是不得使用手銬、腳鐐等警械。
4、使用驅逐性、制服性警械的條件
公安民警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警告無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淚噴射器、高壓水槍等驅逐性、制服性警械:
(1)結夥鬥毆、毆打他人、尋釁滋事、侮辱婦女的;
(2)聚衆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運動場等公共場所秩序的;
(3)非法舉行集會、遊行的;
(4)強行衝越公安民警爲履行職責設定的警戒線的;
(5)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礙公安民警依法履行職責的;
(6)襲擊公安民警的;
(7)危害公共安全、社會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爲,需要當場制止的;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使用警械的人,必須是法律、法規規定允許使用警械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且這些工作人員,也需要合法使用警械,若是非法使用警械,且非法使用行爲導致了嚴重的後果,那麼這些工作人員,有可能會涉嫌觸犯刑事法律的規定,而涉嫌犯罪者,極有可能會被法院判處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