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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受賄罪怎樣判刑處罰

欄目: 貪污受賄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3.67K

構成受賄罪怎樣判刑處罰

一、構成受賄罪怎樣判刑處罰

根據《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而《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內容正是對貪污罪量刑的規定。雖然這次刑九中並沒有很明確的寫出關於對受賄罪量刑的修改內容,但是卻有關於貪污罪量刑方面的內容。根據 《刑法》中的規定,也就是對受賄罪量刑作出了修改。

刑法修正案(九)

四十四、將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修改爲:“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二)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有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項規定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爲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二、受賄罪的構成特徵

1、犯罪客體

本罪客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務廉潔性。

2、犯罪客觀方面

表現爲行爲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爲他人謀取利益。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職務上主管、負責或者承辦某項公共事務的權利所形成的便利條件。 受賄罪的行爲方式有兩種:一是索賄,即行爲人在公務活動中主動向他人索取財物;二是收受賄賂。

3、犯罪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

4、犯罪主觀方面

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

貪污賄賂犯罪中最常見的就是貪污罪和受賄罪了,並且這些犯罪往往與一些瀆職犯罪關聯在一起,就包括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等等。但實際構成了多個罪名的話,那一般都是需要對犯罪分子數罪併罰的,這樣一來最終的處罰就要嚴重的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