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縱觀對我國有關部門已經披露的尋釁滋事罪的案件當中來看,其中有些具有代表性的尋釁滋事罪其實在某種程度上也已經嚴重損害了我國政府的形象。因爲犯罪嫌疑人面對有些事情,在我國這麼多可以選擇的法律途徑面前,偏偏選擇了一條和社會、普通民衆所、法律相抗的解決方式。那麼,在我國尋釁滋事主犯能取保候審嗎?
一、在我國尋釁滋事主犯能取保候審嗎?
1、尋釁滋事罪的法定量刑幅度爲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尋釁滋事屬暴力案件,除情節明顯較輕外,一般很難取保候審。
3、及時委託專業刑事辯護律師,去看守所會見,瞭解案情,幫助申請取保候審或爭取從輕處理。
4、取保候審是公安機關對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爲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
5、取保候審的適用條件包括: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害性的;
(3)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6、取保候審只是強制措施,非經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仍可能判刑;
7、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案件結束公安機關會通知嫌疑人。
二、尋釁滋事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尋釁滋事罪,是指肆意挑釁,隨意毆打、騷擾他人或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爲。刑法將尋釁滋事罪的客觀表現形式規定爲四種:
①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②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③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④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尋釁滋事罪是從1979年刑法第160條規定的流氓罪中分解出來的一種罪。1979年刑法第160條規定:“聚衆鬥毆,尋釁滋事,侮辱婦女或者進行其他流氓活動,破壞公共秩序,情節惡劣的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1997年刑法對之作了分解,具體規定爲四種犯罪:一是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二是聚衆淫亂罪;三是聚衆鬥毆罪;四是尋釁滋事罪。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對尋釁滋事罪進行了修改。
一般身爲尋釁滋事罪的主犯申請取保候審成功的案例到現在幾乎很少,除非主犯的身份是孕婦,未成年人這些特殊羣體,其實尋釁滋事罪的量刑首先就有可能和取保候審規定的產生衝突,尋釁滋事罪的量刑規定是在五年以下的,而取保候審只針對那些有可能會被判處三年以下的犯罪嫌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