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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佔罪和詐騙罪的區別有哪些

欄目: 金融詐騙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2.68W

侵佔罪和詐騙罪的區別有哪些

提到侵佔罪和詐騙罪,相信大家都不會感到陌生,尤其是對於詐騙犯罪來講,可以說是生活中比較常見的一種犯罪了。而現實中,也有不少人無法準確區分侵佔罪和詐騙罪,那到底侵佔罪和詐騙罪的區別有哪些呢?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將在下文中爲你解答疑惑。

一、侵佔罪該如何認定?

《刑法》第二百七十條

將代爲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爲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爲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侵佔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將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爲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爲。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凡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即明知屬於他人交與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佔爲己有。過失不能構成本罪。構成本罪還必須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僅有故意而無非法佔有之目的,如故意毀壞所代管的他人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或者要求他人償付因代管等支出的費用而遲延交還的或者因不小心毀壞或丟失的等,就不能以本罪論處。

1、客體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他人財物的所有權。本罪的犯罪對象爲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和埋藏物。

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將他人的交由自己代爲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爲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爲。

3、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凡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即明知屬於他人交與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佔爲己有。過失不能構成本罪。構成本罪還必須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僅有故意而無非法佔有之目的,如故意毀壞所代管的他人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或者要求他人償付因代管等支出的費用而遲延交還的或者因不小心毀壞或丟失的等,就不能以本罪論處。

二、侵佔罪和詐騙罪的區別有哪些

詐騙類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數額較大財物的一類行爲,含詐騙罪、合同詐騙罪、金融詐騙罪等。侵佔罪與詐騙類罪除在犯罪主體、告訴形式等方面存在差異外,在客觀方面還有區別:

(1)財物交付的原因不同,這是二者的關鍵區別。詐騙類罪是被害人在行爲人的欺騙下形式上自願地將財物交與行爲人,即行爲人對他人財物的支配及欺詐之果;而侵佔罪則是被害人基於委託、信任等原因完全自願地將財物交與行爲人支配,並非行爲人欺騙所致。

(2)危害行爲不同。詐騙類罪的危害行爲是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侵佔罪則是非法佔有、拒不退還。

(3)財物交付與犯意產生的時間關係不同,詐騙類罪被害人將財物交與行爲人是在行爲人產生犯意之後;侵佔罪則是在犯意產生之前。

上文中爲大家總結了3點,各位可以具體瞭解一下。雖然都是屬於侵犯他人公私財產的犯罪,但由於實際的犯罪手法不同,就導致最終構成的罪名不一樣,而此時在量刑標準上面也是存在差異的。若你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的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