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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資詐騙罪犯罪構成特徵

欄目: 金融詐騙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1.87W

集資詐騙罪犯罪構成特徵

社會發展不斷髮展,人民生活不斷提高。而且犯罪的人也在不斷的增多,犯罪也包括很多種,有刑事犯罪,也有民事犯罪,其中詐騙犯罪就是刑事犯罪的一種。犯罪構成是刑事法律規定的、決定某一行爲的社會危害性。那麼集資詐騙罪犯罪構成特徵是什麼?大家一起來看看。

集資詐騙罪的構成特徵:

(1)詐騙手段具有特殊性。最高人民法院在1996年12月16日《關於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曾規定,集資詐騙罪的詐騙方法是指“行爲人採取虛構集資用途,以虛假的證明檔案和高回報率爲誘餌,騙取集資款的手段”。“虛構集資用途”一般表現爲行爲人虛構客觀上並不存在的企業或者企業發展計劃,而且是對投資者具有誘惑力的投資少、見效快、收益高的所謂項目。“以虛假的證明檔案”一般表現爲行爲人往往以所謂政府有關部門的批准檔案、資信證明等欺騙投資者,“以高回報率爲誘餌”,往往表現爲行爲人許諾的利益往往遠遠高於國家限定的利息標準。

(2)行爲方式具有特殊性。集資詐騙罪在行爲方式上必須以“非法集資”的形式出現。根據《解釋》的規定,非法集資是指“法人、其他組織或個人,未經有權機關批准向社會公衆非法募集資金的行爲”,一般表現爲以吸引公衆投資入股或者高息吸收公衆存款等方式向社會籌集款項,具有明顯的融資性。

(3)被騙對象的公衆性和廣泛性。集資詐騙行爲人爲非法佔有儘可能多的資金,一般事前不會設定具體的、不變的欺騙對象,而是採用大張旗鼓、較大規模、甚至是透過新聞媒體大造輿論的方式,將其虛構的事實向社會廣爲傳播,以便讓更多的公衆或者單位受騙。因此,集資行爲面對社會公衆是集資詐騙罪的重要特徵。如果行爲人僅指向具體的特定個人或者單位的,一般不構成本罪。以集資爲名詐騙特定範圍的人員,例如熟人的,一般也不宜以集資詐騙罪論處,構成犯罪的,可以合同詐騙罪或者詐騙罪定罪。

在犯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以非法佔有爲目的,使用詐騙的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爲。所謂使用詐騙方法,是指行爲人以非法佔有爲目的,編造謊言,捏造或者隱瞞事實真相,騙取他人資金的行爲。所謂非法集資,是指公司、企業、個人或者其他組織未經批准或者違反法律,法規,透過不正當渠道,向社會公衆或者單位募集資金的行爲。“數額較大”是構成本罪的必備要件。數額巨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數額特別巨大或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法律分別規定較嚴的和更嚴的刑罰幅度。犯本罪如果數額特別巨大並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按照刑法第1”條處罰。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依本節第200條的規定,單位也可以成爲本罪主體。

在犯罪的主觀方面,只能是出於故意,且具有佔有目的。

綜上所述,集資詐騙罪犯罪構成主要有兩方面組成,一個是主觀方面,另一個就是客觀方面。主觀方面就是出於故意,且具有佔有目的。客觀方面主要表現爲以非法佔有爲目的,使用詐騙的方法非法集資。無論是透過哪種方法,都已經構成犯罪了,犯罪就要接受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