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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罪是結果犯的規定是什麼

欄目: 金融詐騙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2.52W

詐騙罪是結果犯的規定是什麼

我國,對於生活中的犯罪案件一般分爲行爲犯罪和結果犯罪,這兩種不同的犯罪類型的量刑是絕對不一樣的。對於詐騙這種活動,大家肯定並不陌生,甚至很多人都親身經歷過詐騙這樣的犯罪活動,所以,詐騙還是比較猖狂的一種犯罪活動。在下文中,小編就爲大家介紹了一下詐騙罪是結果犯的規定是什麼?

一、詐騙罪是結果犯的規定是什麼?

詐騙罪是屬於行爲犯罪的。行爲犯是指以危害行爲的完成作爲犯罪客觀要件齊備標準的犯罪。只要行爲人完成了刑法規定的犯罪行爲,犯罪的客觀方面即爲完備,犯罪即成爲既遂形態。這類犯罪的既遂並不要求造成物質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結果,它以行爲是否實施完成爲標誌。但這些行爲又不是一着手即告完成,這種行爲要有一個實施過程,要達到一定的程度,才能視爲行爲的完成。

二、詐騙罪的刑法規定

1、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詐騙罪的司法解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和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爲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與“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騙公私財物達到上述規定的數額標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夠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酌情從嚴懲處:

(一)透過發送短信和撥打電話或者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誌等發佈虛假資訊,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

(二)詐騙救災和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

(三)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

(四)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我們可以看出,如果詐騙確實釀成了一定的後果的話,那就確實是屬於結果犯。並且嗎,詐騙罪構成的話,行爲人需要根絕自己詐騙的具體金額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其實,詐騙的犯罪手段比較多樣,大家最好還是多多加以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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