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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審會主任違法發放貸款罪怎麼處罰?

欄目: 經濟犯罪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3.03W

一、貸審會主任違法發放貸款罪怎麼處罰?

貸審會主任違法發放貸款罪怎麼處罰?

貸審會主任違法發放貸款罪的處罰最低也是可能會坐牢五年以下的,如果違法放了貸款導致很大的損失可能還會被判牢獄的基礎上還要罰款數萬元。根據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關係人發放貸款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關係人的範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有關金融法規確定。

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2001.1.法〔2001〕8號)

關於違法發放貸款罪。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向關係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造成50~100萬元以上損失的,可以認定爲“造成重大損失”;造成300~500萬元以上損失的,可以認定爲“造成特別重大損失”。

由於各地經濟發展不平衡,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進階人民法院可參照上述數額標準或幅度,根據本地的具體情況,確定在本地區掌握的具體標準。

二、本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只有銀行或金融機構工作人員才能成爲本罪主體。構成本罪的前提是“違法”,但不存在關係人問題,只是在放貸中濫用職權或玩忽職守,因此出現重大損失的後果才構成犯罪。

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和有關個人實行雙罰。

三、本罪是新設立的罪名,1979年《刑法》無此規定。本罪行爲1979年《刑法》以“玩忽職守”定罪處罰,由於銀行體制變化和加強金融從業人員的制約需要,設立本罪更爲科學。

綜上所述,現在發放貸款的銀行在面對較大的數額時都會慎重的進行調查並由高職權的主任簽字同意發放的,如果本身公民就不具備相應的條件卻因爲和主任有一定的利益關係而同意房貸,最後導致銀行或者其他機構的巨大損失就需要被判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