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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72條的內容是什麼?

欄目: 訴訟仲裁法規 / 發佈於: / 人氣:3.11W

一、民法典第172條的內容是什麼?

民法典第172條的內容是什麼?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條  行爲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爲,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爲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爲有效。

依據本條規定,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包括行爲人無權代理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爲人有代理權。

二、法條釋義

1.制度目的

表見代理的制度目的是爲了保護善意相對人,使得相對人在行爲人無權代理的情形下,仍有權請求被代理人承擔代理行爲的後果,從而善意相對人不承擔無權代理人破產或履行不能的風險,維護交易安全。權利外觀責任的一種,採取屬於積極的信賴保護方式,同屬於此的還有善意取得。

因此,表見代理是權利外觀責任的一種,採取積極信賴保護方式,而非對相對人的信賴利益或消極利益予以賠償的消極信賴保護方式,是因爲存在代理權外觀而導致相對人合理信賴有權代理的情形中,既存的代理權外觀就必須被承認,並使得被代理人承擔代理行爲的後果,即使法定代理人是無權代理,據此實現意思自治和交易安全這兩種價值之間的合理權衡。實現同樣制度目的的還包括表見代理。

2.表見代理的構成

依據本條規定,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包括行爲人無權代理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爲人有代理權的,根據更爲細緻的分析,後者應包括代理權外觀存在、相對人善意和被代理人具有可歸責性。當然,在具體適用過程中,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爲人有代理權所包含的三個具體構成要件,目標是在被代理人和相對人之間實現一種利益平衡,具有一種動態權衡的特徵。

一是無權代理

表見代理以構成無權代理爲前提,這首先要求是代理;其次要求行爲人無代理權,如前文所述,包括行爲人自始無代理權、享有代理權但超越代理權限以及在代理權終止後繼續做出代理行爲。

二是代理權外觀

代理權外觀,即行爲人無權代理行爲在客觀上形成具有代理權的外觀表象。包括諸多情形,例如:被代理人曾以書面、口頭、或者行爲方式,直接或間接向相對人通知行爲人爲其代理人,實際上並未向行爲人授權;被代理人允許行爲人掛靠本單位經營,以本單位名義從事民事活動;行爲人持有被代理人有代理權證明意義的印鑑,包括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等;行爲人以被代理人單位以往的業務代理慣例活動的;被代理人對行爲人有授權,但因授權不明,行爲人超越權限的;被代理人對行爲人的代理權所作的限制,相對人無法知道的;被代理人對行爲人代理權事實上所作的限制,爲相對人所不知;代理人未以與授權方式相同或更具效力的方式撤回代理權的,例如被代理人採取公告授權方式,但之後未以相同方式撤回;代理權終止後,行爲人仍持有代理授權書,被代理人未收回有效授權書或宣佈其無效的;代理人對相對人進行了外部授權行爲,或者對代理人進行了內部授權後對相對人特別通知,但之後對代理人進行了撤回授權導致代理權消滅,而未通知相對人等等。

民法典第172條對代理權進行了明確的定義和定性,在涉及到代理權糾紛或者經濟糾紛時適用。一般來說,代理權的產生和使用需要透過建立代理合同來確定,如果透過授權而使用第三方代理權就屬於違法代理,需要透過司法途徑來界定和追回經濟損失。

Tags: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