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法律生活 法律職場 糾紛問題 法律經濟 律師解答 合同範本 法律科普 其他法律

憲法修訂2021具體內容有哪些

欄目: 訴訟仲裁法規 / 發佈於: / 人氣:1.14W

憲法(constitution)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適用於國家全體公民,是特定社會政治經濟和思想文化條件綜合作用的產物,集中反映各種政治力量的實際對比關係,確認革命勝利成果和現實的民主政治,規定國家的根本任務和根本制度,即社會制度、國家制度的原則和國家政權的組織以及公民的基本權利義務等內容。

憲法修訂2021具體內容有哪些

2018憲法最新修改內容

十一、憲法第六十三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罷免下列人員”中增加一項,作爲第四項“(四)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第四項、第五項相應改爲第五項、第六項。

十二、憲法第六十五條第四款“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修改爲:“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

十三、憲法第六十七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中第六項“(六)監督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修改爲“(六)監督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國家監察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增加一項,作爲第十一項“(十一)根據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的提請,任免國家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第十一項至第二十一項相應改爲第十二項至第二十二項。

十四、憲法第七十九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修改爲:“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

十五、憲法第八十九條“國務院行使下列職權”中第六項“(六)領導和管理經濟工作和城鄉建設”修改爲“(六)領導和管理經濟工作和城鄉建設、生態文明建設”;第八項“(八)領導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監察等工作”修改爲“(八)領導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

十六、憲法第一百條增加一款,作爲第二款:“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和它們的常務委員會,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牴觸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規定製定地方性法規,報本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施行。”

十七、憲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二款中“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並且有權罷免本級人民法院院長和本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修改爲:“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並且有權罷免本級監察委員會主任、本級人民法院院長和本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十八、憲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三款“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修改爲:“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

十九、憲法第一百零四條中“監督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修改爲“監督本級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這一條相應修改爲:“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項;監督本級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撤銷本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撤銷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不適當的決議;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決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任免;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罷免和補選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個別代表。”

二十、憲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款“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城鄉建設事業和財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務、司法行政、監察、計劃生育等行政工作,發佈決定和命令,任免、培訓、考覈和獎懲行政工作人員。”修改爲:“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城鄉建設事業和財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務、司法行政、計劃生育等行政工作,發佈決定和命令,任免、培訓、考覈和獎懲行政工作人員。”

憲法的修訂對於社會的發展有着助推作用,對於我們的生活來說也是提供了更加強有力的經濟保證,最爲關鍵的就是自己對於這類問題的解決有了更好的法律保障,對於推動社會的法治體系建設有着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也有利於法律知識的普及。

Tags:修訂 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