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醫療糾紛申訴書怎麼寫?
醫療糾紛申訴書居中寫標題,結尾是申訴人的簽名和日期,正文應該載明以下內容:
1、寫明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出生年月、職業、住址、電話等)。
2、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
3、申請事項。
4、事實和理由。
5、證據材料。
二、醫療糾紛的處理方式有哪些?
1、醫患雙方協商處理;
2、申請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處理;
3、申請行政調解來處理;
4、向法院起訴;
5、按照法定的其他途徑來處理。
三、醫療糾紛做技術鑑定的流程有哪些?
1、醫患雙方協商一致共同向市醫學會提起鑑定申請,或患方向醫療行政部門投訴由醫療行政部門移交醫學會鑑定,或由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申請委託醫學會鑑定。
2、醫學會受理鑑定委託。
3、由申請一方或雙方交納鑑定費。
4、醫學會通知雙方提交陳述書、答辯書及鑑定所需材料。
5、檢視相關專科專家名錄並選出需迴避的專家。
6、對雙方認可的專家隨機編號,由醫患雙方及醫學會隨機抽號組成專家鑑定組。
7、召開鑑定會,醫患雙方按先患方後醫方的順序各陳述(答辯)15分鐘、專家提問、退庭。
8、專家討論,出具醫鑑結論報告。
9、若不服鑑定報告,向省醫鑑會提起再次鑑定。
四、醫療糾紛中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的情形有哪些?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遺失、僞造、篡改或者違法銷燬病歷資料。
事實上,法律沒有強行規定過醫療糾紛申訴書的寫法,醫療糾紛的處理是有法可依的,雙方可以選擇自行協商、向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投訴或者向法院起訴等方式處理,對是否屬於醫療事故還存在爭議的話,也可以自行委託醫學會組織做技術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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