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醫療糾紛申訴書怎麼寫
醫療糾紛民事申訴書的內容包括申訴人(原審原告)、被申訴人(醫院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資訊,戶籍地,居住地,明確的聯繫方式,具體的申訴請求,明確申訴的事實和理由。
申訴書包括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
1、首部應寫明以下內容:
(1)標題:仲裁申訴書。
(2)爭議當事人:申訴人與被訴人。
個人應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或國籍、用工性質、工作單位、住址、通信地址等。單位應寫明名稱、單位性質、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有委託代理人的,應寫明代理人的姓名、工作單位等情況。
2、正文應包括:
(1)請求事項:指申訴要達到的目的和要求。請求事項要具體明確。
(2)事實和理由:應簡要說明雙方建立勞動關係的時間、方式以及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雙方爭議的形成過程和爭議的焦點;主要證據(應說明證人姓名、住址、物證、書證的來源等);提出請求事項的主要法律依據。
3、尾部應包括:
申訴書提送的仲裁機構名稱、申訴人姓名或名稱(簽章)、申請時間(年月日)。同時寫明提交的副本份數(按被申訴人人數提交),物證、書證件數。
二、醫療糾紛如何處罰
1、醫患雙方協商解決
當醫療事故糾紛發生後,患者及其家屬可以與醫療機構進行調解,明確是非,確定損害後果,達成賠償協議,以解決醫療糾紛。
2、當事人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
實行第三方調解(行政調解、醫療事故保險、其他調解方式)
3、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醫療糾紛訴訟,可以說是所有醫療糾紛的最終解決方式,對於不想透過調解解決或者對調解解決結果不滿意的醫療糾紛案件,都可以透過醫療訴訟的方式解決。
相對於其他解決糾紛的方式而言,醫療訴訟在程序上是最爲“嚴格”的制度設計,不論當事人對糾紛的看法怎樣,法院都按照嚴格的訴訟程序一步一步的進行,對每一事實的認定,都按照法律程序質證、甄別。
按照法律規定的訴訟時限,按時做出判決。在程序上避免了“久調不解”“久調不決”的問題,爲患者及其家屬一個最終的“說法”。
醫療糾紛發生之後就需要及時的解決,可以透過協商處理,也可以透過走法律的程序解決,如果當事人對裁決有任何不服的,那麼就可以提出申訴,在寫申訴書時就需要把申訴的事實與理由,以及還有請求的事項註明清楚,但前提也需要有合法的證明材料,這樣才能獲得法院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