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據規定孕婦醫療意外如何賠償?
賠償標準不是固定的,和醫療事故等級、醫療過失行爲在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中的責任程度等因素有關。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四十九條 醫療事故賠償,應當考慮下列因素,確定具體賠償數額:
(一)醫療事故等級;
(二)醫療過失行爲在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中的責任程度;
(三)醫療事故損害後果與患者原有疾病狀況之間的關係。
不屬於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二、哪些醫療意外不屬於醫療事故?
(一)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範的診療;
(二)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
(三)限於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
三、醫療意外可以被認定成醫療事故的條件有哪些?
1、發生醫療事故的主體是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
2、行爲的違法性;
3、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
4、過失行爲和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四、醫療意外做技術鑑定的流程有哪些?
1、醫患雙方協商一致共同向市醫學會提起鑑定申請,或患方向醫療行政部門投訴由醫療行政部門移交醫學會鑑定,或由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申請委託醫學會鑑定。
2、醫學會受理鑑定委託。
3、由申請一方或雙方交納鑑定費。
4、醫學會通知雙方提交陳述書、答辯書及鑑定所需材料。
5、檢視相關專科專家名錄並選出需迴避的專家。
6、對雙方認可的專家隨機編號,由醫患雙方及醫學會隨機抽號組成專家鑑定組。
7、召開鑑定會,醫患雙方按先患方後醫方的順序各陳述(答辯)15分鐘、專家提問、退庭。
8、專家討論,出具醫鑑結論報告。
9、若不服鑑定報告,向省醫鑑會提起再次鑑定。
孕婦在醫院治療過程中發生意外的,不代表任何情況下都可以要求醫院承擔賠償責任,比如孕婦做手術時本身就是有手術風險的,如果手術風險不是因爲醫療人員的過失造成的,不算醫療事故。發生醫療意外之後雙方對責任劃分有爭議的,需要先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