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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決執行復議案如何處理?

欄目: 訴訟仲裁案例 / 發佈於: / 人氣:5.54K
仲裁裁決執行復議案如何處理?

一、仲裁裁決執行復議案如何處理?

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仲裁裁決、駁回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申請後,當事人對該裁定提出執行異議或者申請複議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基於案外人申請裁定不予執行仲裁裁決或者仲裁調解書,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人民法院裁定駁回或者不予受理案外人提出的不予執行仲裁裁決、仲裁調解書申請,案外人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1、仲裁裁決適用強制執行

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案件,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執行

3、不得請求不予執行的情形

(1)當事人請求不予執行仲裁調解書或者根據當事人之間的和解協議作出的仲裁裁決書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2)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被駁回後,又在執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執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4、一方當事人申請執行裁決,另一方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法院裁定撤銷裁決的,應當裁定終結執行。撤銷裁決的申請被裁定駁回的,法院應當裁定恢復執行。

5、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銷或者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就該糾紛可以根據雙方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仲裁裁決書的法律效力

1、當事人不得再以同一理由、就同一事實重新申請仲裁。我國經濟合同仲裁條例規定:我國實行一次裁決制度,即生效後的裁決是解決當事人之間經濟糾紛的最後決定,不得再爭議。

2、當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裁決生效後,已是期滿不訴的案件,當事人不得再爭議。如當事人再起訴,法院可不受理。

3、當事人必須遵照生效裁決的條款和規定的期限自動履行。一方如果逾期不履行,另一方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申請執行。

在我國的糾紛案件的處理中,仲裁裁決的作出,只是確定了爭議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但仲裁裁決只有付諸實施,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才能得到保護,此時需要注意的是,在作出仲裁裁決之後,此時仲裁的當事人是要及時的履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