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身損害鑑定標準是怎樣的
人身損害鑑定標準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發布的《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其對人體損害程度進行了規定。
1、重傷
使人肢體殘廢、毀人容貌、喪失聽覺、喪失視覺、喪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損傷,包括重傷一級和重傷二級。
2、輕傷
使人肢體或者容貌損害,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礙或者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中度傷害的損傷,包括輕傷一級和輕傷二級。
3、輕微傷
各種致傷因素所致的原發性損傷,造成組織器官結構輕微損害或者輕微功能障礙。
二、鑑定原則
1、遵循實事求是的原則,堅持以致傷因素對人體直接造成的原發性損傷及由損傷引起的併發症或者後遺症爲依據,全面分析,綜合鑑定。
2、對於以原發性損傷及其併發症作爲鑑定依據的,鑑定時應以損傷當時傷情爲主,損傷的後果爲輔,綜合鑑定。
3、對於以容貌損害或者組織器官功能障礙作爲鑑定依據的,鑑定時應以損傷的後果爲主,損傷當時傷情爲輔,綜合鑑定。
三、鑑定時機
1、以原發性損傷爲主要鑑定依據的,傷後即可進行鑑定;以損傷所致的併發症爲主要鑑定依據的,在傷情穩定後進行鑑定。
2、以容貌損害或者組織器官功能障礙爲主要鑑定依據的,在損傷90日後進行鑑定;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根據原發性損傷及其併發症出具鑑定意見,但須對有可能出現的後遺症加以說明,必要時應進行復檢並予以補充鑑定。
3、疑難、複雜的損傷,在臨牀治療終結或者傷情穩定後進行鑑定。
四、傷病關係處理原則
1、損傷爲主要作用的,既往傷/病爲次要或者輕微作用的,應依據本標準相應條款進行鑑定。
2、損傷與既往傷/病共同作用的,即二者作用相當的,應依據本標準相應條款適度降低損傷程度等級,即等級爲重傷一級和重傷二級的,可視具體情況鑑定爲輕傷一級或者輕傷二級,等級爲輕傷一級和輕傷二級的,均鑑定爲輕微傷。
3、既往傷/病爲主要作用的,即損傷爲次要或者輕微作用的,不宜進行損傷程度鑑定,只說明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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