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居住在城區養老院的殘疾賠償金標準是什麼?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殘疾賠償金是對受害人因人身遭受損害致殘而喪失全部或者部分勞動能力的財產賠償。由於人身損害造成的殘疾受害人致使勞動能力部分喪失或者全部喪失,因而,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以後,會減少或者喪失自己的收入。這種損失,是人身損害的直接後果,是一種財產損失。對於這種財產損失,應當由賠償義務人進行賠償。
二、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33條第1項 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爲:傷殘爲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爲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爲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爲21個月的本人工資。
第34條第1項 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爲:五級傷殘爲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爲16個月的本人工資。
第35條第1項 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爲:七級傷殘爲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爲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爲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爲7個月的本人工資。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50條第5項 殘疾生活補助費
法律條文(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25條:“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殘疾賠償金的支付標準應當由傷殘鑑定機構根據傷員的實際傷殘情況來進行認定,必須由傷員提供相關的證明檔案來對傷殘情況進行證明,具體情況應當由雙方進行協商來進行處理,避免出現法律適用錯誤或者出現傷殘賠償的矛盾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