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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侵權的訴訟實現是怎麼規定的

欄目: 財產侵權 / 發佈於: / 人氣:2.71W

相信對於財產侵權每個人都是非常敏感的,只是有些財產侵權的表現形式是比較隱晦的而導致當事人發現的時間晚了一些而已,但只要自發現的那一天開始沒有耽誤過多的時間,最終都能夠透過訴訟要求對方停止財產侵權的這種行爲。所以財產所有者當然要了解一下財產侵權的訴訟實現是怎麼規定的?

財產侵權的訴訟實現是怎麼規定的

一、財產侵權的訴訟實現是怎麼規定的?

要區別具體侵權類型。

一般訴訟時效爲兩年。從知道侵權之日起計算。

民法通則

第一百三十五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條 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一年:

(一) 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二) 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三)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 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第一百三十七條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二、財產侵權行爲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侵權行爲的構成要件,是指構成具體侵權行爲的各種作爲必要條件的因素。行爲人的某一行爲只有具備了法律規定的相關要件,才構成侵權行爲,行爲人才可能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過錯責任的侵權與無過錯責任的侵權之構成要件:

1、過錯侵權的構成要件

其構成要件應爲四個,即加害行爲的違法性(侵害行爲)、損害事實、加害行爲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係以及行爲人的過錯。

2、無過錯侵權的構成要件

其構成要件應爲三個,即加害行爲的違法性(侵害行爲)、損害事實、加害行爲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係。在無過錯責任的侵權案件中,不考慮加害人在主觀方面是否存在過錯,只要具備加害行爲、損害事實以及二者之間的因果關係,就認定加害人的行爲構成侵權行爲。不考慮加害人的過錯,是無過錯侵權行爲構成要件的本質特徵。

綜上所述,財產侵權的訴訟實現在絕大多數的情況下規定的都是兩年,雖然也有一些侵權訴訟時效爲一年的特殊案例,不過目前在財產侵權案件當中還沒有發生過超過訴訟時效沒法立案的這種情況,主要現在人們對於自我財產的管理和保護程度都是非常注重的,想必也沒有人在知道自己的財產被他人侵犯了卻仍然無動於衷的這種情況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