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的訴訟時效起算時間自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侵權行爲之日起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八條 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訴訟時效爲二年,自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侵權行爲之日起計算。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超過二年起訴的,如果侵權行爲在起訴時仍在持續,在該註冊商標專用權有效期限內,人民法院應當判決被告停止侵權行爲,侵權損害賠償數額應當自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計算。
二、商標侵權行爲的表現形式有哪些?
(一)惡意僞造、製造他人已註冊的商標標識亦或銷售惡意僞造、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商品。這種侵權行爲主要表現爲以下幾個方面:
1、銷售惡意僞造、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商品;
2、沒有經過商標權所有人認可或者委託而製造其註冊商標的標識;
3、惡意僞造他人的註冊商標標識;
4、超過商標權所有人給予的權限惡意製造其註冊商標標識;
(二)沒有經過註冊商標的法定所有人的認可,擅自在相同產品亦或相似產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標。具體情況涵蓋以下四種:
1、在相似的商品上採用和他人的註冊商標類似的商標;
2、在相同商品上採用和他人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
3、在相似性的商品上採用和他人的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
4、在相同商品上採用和他人註冊商標類似的商標。
未經當事人認可採取以上行爲,不管是故意或者過失,都構成了對他人註冊商標的侵權
(三)惡意出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
這類屬於明知故犯型,銷售者明明知道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卻知法犯法,也構成了商標侵權。
(四)對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實施的其他侵權行爲。
1、惡意爲侵害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爲人提供倉庫儲存、物流運輸、藏匿等滋生行爲的。此類侵權行爲以故意實施爲前提條件。
2、代銷已知是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產品的行爲。對此種行爲採用過錯責任的原則。
3、在相同的商品上,把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類似的文字或者圖形作爲商品名稱亦或商品裝潢使用,並容易造成誤認的行爲。
雖然商標侵權的訴訟時效跟一般的民事糾紛不一樣,但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都是一樣的,商標侵權給商標註冊人造成的影響是比較嚴重的,商標註冊人不可能在知道商標侵權行爲以後無動於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