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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酒店自殺的酒店是否有責任

欄目: 人身侵權律師解答 / 發佈於: / 人氣:2.04W
在酒店自殺的酒店是否有責任
律師解答:看情況而定。律師解析:顧客自殺屬於個人行爲,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人,應當對自己的行爲和行爲後果負責,酒店作爲安全保障義務人如果有過錯,應在其能夠防止或制止損害的範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如酒店無過錯的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要看是否存在過錯,沒有過錯則沒有責任,一般來講,是沒有責任的。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羣衆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爲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