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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復議的時間期限是多久?

欄目: 稅務行政複議 / 發佈於: / 人氣:5.42K

一、稅收復議的時間期限是多久?

稅收復議的時間期限是多久?

稅收復議的時間期限是六十天的時間,申請人可以在知道稅務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爲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

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請人設定障礙等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及納稅擔保人對稅務機關作出的徵稅行爲行爲、稅務機關不予依法辦理或者答覆行爲中不予審批減免稅或者出口退稅、不予抵扣稅款、不予退還稅款行爲不服的,應當先向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申請人按前款規定申請行政複議的,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確定的稅額、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方可在實際繳清稅款和滯納金後或者所提供的擔保得到作出具體行政行爲的稅務機關確認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

二、行政複議的決定有幾類?

(1)具體行政行爲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和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正確,符合法定權限和程序的,決定維持。

(2)具體行政行爲僅有程序上不足的,決定被申請人予以補正。

(3)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4)具體行政行爲主要事實不清,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和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錯誤,違反法定程序影響申請人合法權益,超越、濫用職權,明顯不當的,決定撤銷、變更,並可以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爲。稅務行政複議機關作出複議決定後,應當製作複議決定書,書面通知複議參加人。

《稅務行政複議規則》

第三條 本規則所稱稅務行政複議機關(以下簡稱行政複議機關),指依法受理行政複議申請、對具體行政行爲進行審查並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稅務機關。

第四條 行政複議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及時和便民的原則。

行政複議機關應當樹立依法行政觀念,強化責任意識和服務意識,認真履行行政複議職責,堅持有錯必糾,確保法律正確實施。

第五條 行政複議機關在申請人的行政複議請求範圍內,不得作出對申請人更爲不利的行政複議決定。

第六條 申請人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七條 行政複議機關受理行政複議申請,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

稅務行政複議的決定包括了行政機關責令當事人進行繳稅稅費(包括拖欠的稅費和拒絕繳納的稅費等);在行政複議的程序上有不足的,應該及時進行修改和改正等行政複議的決定。如果對行政複議結果不服的話可以申請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