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法律生活 法律職場 糾紛問題 法律經濟 律師解答 合同範本 法律科普 其他法律

競業限制補償金要不要交稅

欄目: 企業納稅 / 發佈於: / 人氣:2.86W

一、競業限制補償金怎麼發放

競業限制補償金要不要交稅

競業限制補償金怎麼發放呢,是按月發放,還是一次性發放,法律並沒有作出規定,當事人可以透過協商自行確定。但是平時支付的費用不能作爲競業限制的經濟補償。在工資中劃出一部分作爲保密費或競業限制的做法是沒有根據的,因爲國家對工資是有嚴格規定的。

根據國務院轉發的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四條規定:“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

(一)計時工資;(二)計件工資;(三)獎金;(四)津貼和補貼;(五)加班加點工資;(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同時,在第十條規定:“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包括:

(一)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因病、工傷、產假、計劃生育假、婚喪假、事假、探親假、定期休假、停工學習、執行國家或社會義務等原因按計時工資標準或計時工資標準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資;

(二)附加工資、保留工資。”從這些規定中可以看出,保密費不屬於工資的組成部分。如果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確需特殊保護,建議將保密費單列作爲企業的一項獨立費用支出。

有關限制的經濟補償的規定很明確地說“約定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後,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也就是說,競業限制的經濟補償只能在合同終止或解除合同後給予,如果在事先給付的費用,是不能作爲競業限制的經濟補償。

二、競業限制補償金是否需要繳稅

企業支付給離職員工的競業限制補償金應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有企業職工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徵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77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徵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57號)檔案的規定計算個人所得稅。

計算方法爲:對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超過標準的部分視爲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用超標部分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作爲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計算。

綜上所述,對於競業限制補償金,按照法律的規定,也是要交納個人所得稅的,但是必須要達到了納稅標準的才需要交納。如果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不妨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