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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未盡工傷申報義務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欄目: 工傷糾紛律師解答 / 發佈於: / 人氣:3.14W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時限內履行工傷認定申請義務的,應由其負擔相關工傷待遇費用。
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時限內履行工傷認定申請義務的,應由其負擔相關工傷待遇費用。

企業未盡工傷申報義務應承擔相應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