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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無故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規定是什麼?

欄目: 工傷賠償標準 / 發佈於: / 人氣:3.1W

一、關於無故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規定是什麼?

關於無故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規定是什麼?

1、公司無故解除勞動合同員工有權不接受。

2、賠償金額跟員工的基本工資和工作年限決定。

3、可以索要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等補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有什麼用?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的用處有三點:

1、辦理退工手續。

2、辦理失業金覈定手續。

3、辦理社保停繳手續。其中內容應當包含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基本資訊。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的時間、部門和工資等。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工會的意見。何時向勞動管理部門報告。支付的經濟補償金的數額。通知的時間。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簽證和蓋章等等。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無故解除勞動合同,員工可以向用人單位要求經濟補償金的二倍作爲賠償,單位出具的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可以用來辦理退工手續,辦理社保停繳手續,辦理失業金覈定手續。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後,應當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在該證明書中寫明勞動合同的終止時間,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