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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未提前30天通知解除勞動合同法如何處理?

欄目: 工傷賠償標準 / 發佈於: / 人氣:1.72W

根據新的《勞動合同法》規定,如果員工沒有提前30天,企業不能按照《勞動法》的規定追究代通知金,但可以要求員工承擔相應的賠償金。賠償金包括公司聘用、培訓這個員工發生的費用以及因爲該員工未提前30天提出離職給公司造成的的直接經濟損失。所以公司也是完全可以用這一點來約束員工的。另外也可以告訴員工,如果沒有交接工作,公司有權追究其新僱主責任的權利。

勞動者未提前30天通知解除勞動合同法如何處理?

在用人單位沒有法定過錯的情形下,並非是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應當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合同

根據《勞動法》第31條和《勞動合同法》第37條的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勞動者依法辭職後,單位必須在15天內爲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金的轉移手續,否則勞動未提前30天辭職要賠償,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可以提前30天通知單位解除合同,不需支付違約金。但是單位爲提供了培訓並約定了服務期及勞動合同約定了保密條款的除外。勞動者依法辭職後,單位必須在15天內爲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金的轉移手續,否則勞動者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如果未提前30天通知單位解除合同,私自離崗,給單位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可以注意一下,單位是否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所存在的情形,如果存在,那麼可以即時提出辭職,而無須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可以提前30天通知單位解除合同,不需支付違約金。但是單位爲提供了培訓並約定了服務期及勞動合同約定了保密條款的除外。

根據我國的勞動者保護的法律規定,相關的勞動者在進行這類事件的辦理時,如沒有提前通知用人單位的,用人單位可要求勞動者對自身的實際損失進行相應的賠償,所以勞動者還是最好按照法律執行這類事件的辦理,此時我們作爲勞動者的話,是一定要及時的保護自己的權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