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糾紛前置程序也就是仲裁程序,這種程序並不是一定要執行的,仲裁只是爲了解決法院的負擔,並不是一定先走仲裁在上法院的。《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的規定,必須共同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參加訴訟。根據此規定,有理由認爲在訴訟階段可以追加被訴單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