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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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合同專用章有效嗎
企業印章分爲公章、財務章、合同專用章以及銷售合同專用章等,一般情況下公章、財務章、合同專用章均在公安機關備案,公安機關有備案印章的原始式樣。銷售合同專用章是單位爲銷售管理方便而製作的僅使用於銷售合同的印章,一般情況下沒有公安機關備案。通常情況下,銷售合同章使用在銷售合同中都是有效的,使用在其他合同中則無效,此種情況下也有可能涉及表見代理。另外,未備案印章在發生爭議時無備案印章進行比對,也會影響合同效力的判斷。因此非銷售合同不得使用銷售合同專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