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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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籤兩份勞動合同的後果是什麼?
《勞動法》、《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本案中,合資企業明知蘭某是外資企業員工並且尚未解除勞動合同,卻依然招聘蘭某,對於這種違法行爲,合資企業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